产品进行CE认证的必要性



出口到欧盟的产品进行CE认证是很有必要的,通过CE认证的产品表示该产品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而且也增加了使用者/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
以下讲述产品进行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销售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口到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市场就必须进行CE认证,并要通过CE认证,并产品上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进行销售。所以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市场的通行证。有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贴有ce认证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销售风险包括: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欧盟CE标志简介




什么是CE验证标志?


CE标志为欧盟强制性验证标志,适用于欧盟27个会员国及四个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如被欧盟New Approach指令所要求需符合CE验证,产品本身则需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验证并在产品本身及使用说明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认证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欧盟指令规范。



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验证应运而生。因此,CE验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验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片语的缩写,原来用英语片语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义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标志有没有证明品质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品质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品质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品质合格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验证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认证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认证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相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认证标志。


使用CE验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验证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採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认证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验证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资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品质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标志的接受物件是谁?


CE标志的接受物件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黏贴。




欧盟CE标志MD指令2006/42/EC简介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已于2009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且无缓冲过渡期。据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

新版指令有许多差异,对销往欧盟的机械制造商与经销商将造成较大影响。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的主要变化: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和旧版机械指令98/37/EC的主要区别在于指令的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定义以及符合性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督方面。


1. 新指令适用范围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

(a) machinery 机械设备;
(b) 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可互换性设备;
(c) 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组件;
(d) 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机附件;
(e)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 链条、绳索、丝网;
(f)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2. 新指令附录I基本健康和安全指令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如噪音声压值80dB需标出声功率值;


3. 新指令增加了更多术语明确的定义如半成品,制造商;


4. 评估程序,新指令不在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个模式:

(a) 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自我宣告;
(b) the EC type-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 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point 3 EC 型式验证;
(c) the full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 全面质量保证模试.

5. 机械指令2006/42/EC对于附录四(Annex IV)中危险机械的产品清单进行了更新,在98/37/EC指令中17种危险机械的基础上增加到23种;同时对于98/37/EC Annex IV part B部分的安全机械部件,在2006/42/EC中单独以附录五(Annex V)的形式列出,由原来的5个安全部件增加到17类产品,通过更新目录及限制进入欧盟市场进行控制。


6. 新指令要求半成品投入市场需达到以下要求并随同半成品一起提供直到成品完成:

(a) the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VII, part B is prepared 编制附录VII B的技术文件;
(b) assembly instructions described in Annex VI are prepared 附录VI描述的装配说明书;
(c) a declaration of incorpor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II, part 1, Section B has been drawn up 宣告.

7. 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

由于目前不合法的CE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CE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内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原文: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 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蹟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内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相关事宜。

普通机械CE认证和危险机械CE认证的区分
由于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认证费用、认证流程及其復杂程度的迥异,必须将其区分。除了17类危险机械外,其它都属于普通机械,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IV规定的17类危险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採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採用有手操作之往復运动锯木工作台或託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採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採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採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採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烦及类似材料,採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以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復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 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 ,速度每秒超过 30mm 。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
  -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 液压式道顶支撑设备。
  -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採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採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万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机械CE认证指令对机械的建议和要求


一般的机械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部分:

1、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免造成危害;
2、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3、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4、机械危险:主要来自运动组件,包括运动轴与传动机构所造成之挤压、剪切或绞入等危险。建议採用固定或移动式护罩来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


缝纫机头在设计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建议:

1、使用过程中针的断裂造成反弹会伤及人工人员,甚至弹到眼睛等,可以用增加护罩或是护针片等来实现。
2、针尖处也会要求有护指。
3、皮带等处增加防护罩。


塑胶射出机应该考虑的几点:

1、元器件要求:与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电路在设计、选择和组装过程中必须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安全控制电路要能够承受预期的运行强度,能够承受运行过程中工作介质的影响和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在设计电路时,应採用工作极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虑这种元器件本身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为了避免短路,减少故障的发生率,确定故障的类别,准确地检测故障以及避免二次故障的发生,可以採用诸如:隔离电路,充分的承载能力,当遇故障时及时开路断电,良好的接地等措施。

2、机器安全停止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其核心就是使机器设备的危险动作停止下来,如何将机器设备从运行到停止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运行中使用的停止功能,必须要能够避免机器设备、产品和加工过程被破坏,同时要能够防止机器设备的重新启动,这就是对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60204-1标准的第9.2.2段中,规定了三种停止类别: 
     -停止类别0:通过立即切断供给机器设备的电源来实现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停止类别1: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执行机构的电源一直保持,以使机器设备逐渐停止下来。只有当机器设备完全停止后电源才被切断。
  -停止类别2: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驱动装置的电源一直保持。

1、正确的停止类别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机器设备所进行的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这在prEN954-1:1994标准中有所规定。


2、所有的机器设备都必须具有停止类别0的停止功能。停止类别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机器设备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时才可使用。


3、双手控制装置的运用:在许多危险性很高的机器设备中,如锻压设备、冲剪设备等,都会使用双手控制装置。双手控制装置属于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有人在操作机器设备,给机器设备一个产生危险动作的信号时,迫使其同时使用双手,从而必须待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确保安全。


4、安全距离解决方法:A可用安全门开关锁、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地毯和双手控制器等实现B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护元件外,对于非常危险的机器设备,还要对其安全保护控制电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护的等级,如:安全监控器模块


5、安全地毯的使用: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有些场合是无法用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门对危险区域进行安全保护的,如在一些大型塑胶射出机械,经常需要到机器内部进行维护和调整,此时需要保证在外部无法启动机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使用安全防护门。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护门的场合,出于方便和美观的考虑,也有可能不愿意採用安全防护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为了实现对危险区域的安全保护,可以使用接触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在这一类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

机械安全的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
EN 292-1: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1050:机械安全─危险评估原则
B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例如:
EN294: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811:机械的安全-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1088:机械安全-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953:机械安全-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


欧盟CE标志LVD指令2006/95/EC简介

欧盟CE标志LVD指令2006/95/EC简介












































































欧盟CE标志EMC指令2004/108/EC简介

欧盟CE标志EMC指令2004/108/EC简介

欧盟于1998至2000年间透过SLIM(国内市场简化立法)的会议程序,针对现行EMC指令89/336/EEC施行架构进行检讨,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其架构进行补充、强化以及澄清,于是于2000年完成EMC新指令2004/108/EC的修订草案,并于2004年12月31日公告于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新指令将取代旧指令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其过渡期2年,于2009年7月20日起强制实施。

本文将探讨EMC新指令在验证程序上的重要改变对机械业的影响,新指令将符合评估程序简化为单一路径方式,因此当制造商无法採用调和标准时,可不必再经由Competent Body的评定方式。对机械产品而言,过往皆因其大体积、大吨位及大电力需求的特性而必须採用TCF路径,以现场测试方式并经由Competent Body审查认可,因此新指令简化符合程序的新措施,对输欧机械制造商商而言,缩短验证时间及节省验证费用等成本将更为有利。另本文亦可协助制造商澄清新指令观念架构及要求重点,以便在产品验证程序上及早因应。

关键字:SLIM、EMC指令、调和标准、现场测试


一、前言

欧洲自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合作与区域共同市场的观念逐渐形成,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各国为了能让欧洲共同市场内货品自由地流通,欧盟执委会EEC自1958年开创,发现以前各国固有的制度、标准常为各国保护产业的非关税障碍壁垒,成为市场统合的阻力,为实现市场的统合,必需统合相关标准的差异。
EU在经过了30年的努力,于1985年通过了「新方案」(New approach)指令,使欧盟能在短期内达成区域市场的统合。其採用全新的方法,由法律或政令的改订这条捷径,发行EC指令,各会员国将之採纳为国内法,由法规的整合做为市场整合的桥樑。2005年5月1日起,因东欧10国的新加入欧盟组织,使得欧盟会员国由原来的15国扩增为25国,导致国内输欧业者的非关税贸易障碍范围更加扩大,许多以往未刻意注重符合电磁相容性设计的业者,纷纷遭受此一技术性障碍之困扰,尤其是机械产品大体积、大重量及大电力的特性,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机械产品现场测试所需的测试技术及验证能量,以协助我国机械产品能够突破非关税之贸易障碍,顺利销往欧洲与世界各国。

欧盟在EMC指令实施近十年后,为顾及厂商负担及欧盟内部市场简化(Simpler Legisl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SLIM)之需,欧盟执委会于2004年12月31日公告新电磁相容性指令(New EMC Directive,2004/108/EC),旧指令89/336/EEC将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另依据其过渡条款,符合旧指令89/336/EEC之产品于2009年7月20日前尚可于欧盟市场销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说明欧盟EMC新指令的实施要点,及EMC新旧指令之差异比较,在说明新指令前,先来回顾旧指令的内容架构。

2.1 “旧” EMC指令89/336/EEC包含
• 89/336/EE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92/31/EEC   Amendment to the EMC Directive
• 93/68/EEC   CE Marking
旧指令(89/336/EEC)于199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自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属于一般性指令(Generic Directive),也称为水平指令,涵盖的产品相当广泛,其内容共分为三大部份:
第一部份:指令的宗旨与目的
第二部份:制定十三条条文以规范适用与不适用范围,及履行指令时制造商与会员国所应负的责任。
第三部份:附件一 EC符合声明与符合标示
附件二 评估认可验证机构的准则 
附件三 主要保护要求对象

2.1.1 旧指令涵盖范围凡是易产生电磁干扰的产品或设备,或本身功能易受电磁干扰所影响者,皆适用此指令。此指令所涵盖的产品或设备,本身的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水平,在此水平下,其邻近设备产品依其本身的功能做正常操作而不受干扰。机械本身则需有适当的电磁干扰免疫能力,依其本身的功能做正常操作而不受干扰。
 
2.1.2 EMC指令应用指导书EMC Guidelines
于1997发行,关于电磁相容的某些性质与程序加以说明,以编辑成操作手册,提供使用者与指令共同使用,因为属于参考文件,故不具法律效力。

2.2 新EMC指令简介
新EMC指令(2004/108/EC)内容共分为三大部份:
第一部份:指令的宗旨与目的
第二部份:制定十八条条文(区分4个章节)以规范适用与不适用范围,及履行指令时制造商与会员国所应负的责任。
第三部份:附件一 基本要求
附件二 内部制造控制
附件三 合格性评估程序
附件四 技术文件以及EC合格声明
附件五 「CE」标志
附件六 检验机构之评估条件
附件七 对照表

新指令所规范产品项目不包含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由1999/5/EC号指令规范)及欧盟民用航空共同领域规则(EC1592/2002)之产品。

2.2.1 欧盟市场简化立法(SLIM)程序
1998年5月~9月EEC召开SLIM(国内市场简化立法)会议,由5位政府官员及5位工业专家组成专案小组,针对EMC指令89/336/EEC实行后之利弊得失进行检讨,于1998年11月提出20点建议报告,1999~2000完成修订草案,根据会议的草案内容,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其架构进行补充、强化以及澄清。

2.2.2 新指令2004/108/EC概要持续89/336/EEC旧指令目标。
• 针对固定式装置(fixed installations)制定特定规范。
• 更加明确定义指令的适用及不适用范围。更加详细的描述,以阐明基本要求。
• 阐明调和标准的角色。
• 减少为单一路径以简化符合评估程序。
• 当制造商无法採用调和标准时,可不必再经由Competent Body的评定方式,但可自愿性的寻求Notified Body的协助。
• 藉由文件载明使更容易追踪制造商资讯,以提供更好的市场管理机制。

2.2.3 新旧指令差异比较





2.3 新指令主要变更事项
2.3.1 简化符合评估程序旧指令89/336/EEC有3种路径:
• 标准路径(自我宣告)
• 技术文件(经由Competent Body审查)
• 型式试验(强制性验证)

新指令2004/108/EC只有1种路径(条款7),产品应符合附件1所列之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其符合性应依附件2(内部制程管制)之程序加以确认;制造商亦可斟酌选择依附件3(产品须经欧盟认可之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评鑑其符合性)之程序办理。并依附件4之规定完成技术文件及符合性声明书。

2.3.1.1 对产品基本要求
(1) 产生之电磁干扰不会超过特定程度,而导致无线电及电信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无法如预期进行作业。
(2) 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电磁干扰抵抗力,因此可以在不影响预期之使用效能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2.3.1.2 内部制造控制
(1) 制造厂商应根据相关现象,进行装置的电磁相容性评估作业,以检视其是否符合附件1、第1点之安全防护要求。
(2) 进行电磁相容性评估时,应考虑到所有可预期的正常操作条件。
(3) 根据附件4的规范要求,制造厂商应提出相关技术文件。
(4) 保留这些技术文件让相关权责单位调阅,且至少保留到该装置最后一次制造之后十年。
(5) 制造商或代理商提出「EC合格声明」。
(6) 保留这些「EC合格声明」让相关权责单位调阅,且至少保留到该装置最后一次制造之后十年。
(7) 若制造商或代理商不在共同体内,则应由在市场上贩售此装置之人员,负责保留这些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
(8) 制造厂商必须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制造均遵守所建立之各项技术文件内容,以及各项适用指令之相关规定。
(9) 技术文件以及EC合格声明,均应根据附件4之规定提出。

2.3.1.3 针对固定式装置(fixed installation)制定特定规范
为符合欧盟环境保护之需求,对如发电厂、电信发送系统、配电厂等大型当地设备制定一调和规范:
• 固定式装置并不需要标示「CE」标志,亦不需提出符合声明。
• 特定规范(附件1):
安装固定式装置时,应採用合格的工序,并遵守其零组件的相关使用资讯;以便符合安全防护基本要求。这些合格的工序应记载于文件中,且由相关人员负责保管和呈送相关国家权责单位,以便在固定式装置使用期间接受检查。

2.3.2 制造商的责任
(1) 的评估方式必须确认已符合保护要求
(2) 产生之电磁干扰不会超过特定程度
(3) 具有相当程度的电磁干扰抵抗力
(4) 正确使用欧盟官方公报(OJEU)所公告的所有相关标准。

2.3.3 技术文件
有关技术文件部份,制造商若未採用或仅部份採用调和标准,则须备有描述及说明符合指令中基本要求之相关文件(旧指令89/336/EEC第10条第2款规定于该情况下须向欧盟认可之合格测试机构(competent body)取得测试报告或证书,新指令已删除此规定)。
(1) 提供产品的符合证明资讯。
(2) 此资讯必须涵盖产品的设计及制造。
(3) 技术文件必须保存10年,自结束生产日算起。
• 产品的一般描述
• 适当的证明符合调和标准
(4) 当标准无法适用或仅能部分适用时:
• 採取符合基本要求的步骤
• EMC评估方式的描述
• 设计及相关计算的细节…对符合声明的要求未改变
(5) 加强制造商或代理商对产品标示及相关资讯之提供,例如产品型号、序号、条码以及制造商或代理商(非欧盟区域内生产之产品)之名称地址,俾利对制造商之追踪及办理市场监督。
(6) 如果制造厂商不在共同体内,则应标示其在共同体内负责将装置引进共同体市场上之授权代理商或个人姓名和地址。
(7) 符合指令要求之产品应依附件五之规定附加CE标示,该标示高度不得小于5mm,若无法标于本体,则须标示于包装及其所附文件。

2.3.4 EMC应用指导书(Guidelines)
对应新指令的EMC应用指导书将于2007年7月前公告,与2004/108/EC共同使用,提供制造商符合性评估之指引及细节说明,因属参考文件,不具法律基础。

2.3.5 产品上市符合新EMC指令的选择

 

选择1:必须符合89/336/EEC,可考虑採用2004/108/EC的文件要求。
选择2:须同时符合89/336/EEC及2004/108/EC,考虑採用2004/108/EC的文件要求。
选择3:符合89/336/EEC或2004/108/EC皆可,考虑採用2004/108/EC的文件要求。
选择4:必须符合2004/108/EC,并且採用2004/108/EC的文件要求。
 
三、结果与讨论

EMC新指令的实施,就简化符合程序的立场而言,对机械制造商节省时间、金钱…等成本更为有利(Competent Body审查验证费用约佔EMC符合所需成本的1/3~1/2,平均每一案件约可节省新台币10~15万元),但须注意内部制程的管制,通常持有ISO 9000验证证书是很好的证明,否则必须提出内部制程管制作业程序及管理办法的说明。另外在制作技术文件时,应注意对制造商或代理商及产品标示等相关资讯的提供是否完整,以避免因技术文件资料不完整,而导致产品被海关扣留。

新指令实施后,原先持有Competent Body证书之厂商,如欲继续持有EMC指令证书时,应注意该Competent Body是否在新指令实施后具有Notify Body的资格,以及新旧指令证书该如何转换、相关时效性等问题,否则必须另找Notify Body重新审查发证。

3.1 旧指令符合流程

 


3.2 新指令符合流程



四、结论

EMC新指令对机械制造商的主要影响在于简化符合程序,节省验证时间及金钱,相信国内厂商皆乐于见到此一改变,此外尚有一关注重点则是测试标准届时是否会有改变?依据欧盟Competent Body的回覆:不论是新、旧指令的实施,制造商皆有责任及义务採用最新测试标准执行测试,并使技术文件维持在最新状态。因此,即使是现在,只要有新的测试标准公佈,制造商即有义务必须遵循。

机械产品EMC测试标准的演变趋势:
• 放射性一般性标准EN 50082-1 → EN 61000-6-4
• 耐受性一般性标准EN 50082-2 → EN 61000-6-2
另工具机EMC产品类标准(Product Family)已公佈:
• 放射性标准EN 50370-1
• 耐受性标准EN 50370-2
 
五、参考文献

[1] Council Directive of 3rd May 1989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89/336/EEC),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No L 139, 23rd May 1989.
[2] 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on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3]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uncil directive 89/336/EEC of 3 May 1989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4] European Standard EN 55011:1998,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radio-frequency equipment.
[5]“输欧机械产品电磁相容性指令技术需求与因应对策”,财团法人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民国八十六年六月。
[6] 经济部工业局专案计画,“工业产品CE标志辅导计画”,财团法人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民国九十一年一月。
[7]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专案计画,“建立工具机安全检测能力”,财团法人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民国九十四年三月。

机械指令MD认证流程

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欧盟规定输入欧洲市场的机械产品都必须通过CE认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并且规定需由制造商承担机械安全的责任,一些高危险性的机械,更要先经过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 Notified Body )检验合格,才能销售。因此首先应核对所要申请认证的产品判定是不是属于危险机械,像木工机械、冲剪机械就要特别注意。但是如果证明此产品并非是危险机械的话,就可以按照一般的认证形式申请.


※ 何谓机械?


依指令之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常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 测试所需要的资料:


1. 所需认证机器介绍

2. 产品基本技术资料准备,样品准备
3. 提交基本资料(机械全图,规格,电路图,液压图,气功图,相关测试资料,计算资料,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等)(以上资料必须英文)


※ CE认证流程


一. 初步观察

二. 机械产品CE认证工作程序:
1. 现场了解机器
2. 讲解标准,同时与技术人员讨论,提出需要完成的工作
3. 厂商修改设备,准备资料,并随时修改反馈
4. 最终审核资料,编写报告,风险评估,验证产品
5. Notified Body发证(第1~5部约需要6週)
三. CE认证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分成下面二个部分:
1. 实际产品方面
2. 文件资料方面:需要提供以下内容:
a) 电气迴路图元件分佈图,元件清单。包括元件证书
b) 机械设计图:佔地平面图,能​​清楚看清设备的组成与结构。
c) 制造铭牌(厂名,地址,型号,日期,序列号,CE标志),参考文件铭牌要求
d) 在最大负载,最不利受力情况下如风力,地震等情况下的稳定性计算。
e) 说明书